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、院党委)、各学院、各部门:
今年2月8日,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和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》(中办发〔2017〕12号)(以下简称“两项法规”)。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》(内组通字〔2017〕6号)要求,现就抓好两项法规落实,做好集中填报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填报对象
所有现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。
二、填报要求
1.要严格依据《填表须知》和表中各项所附说明,按照首次填报的要求,由本人逐页逐项认真、准确、完整、规范填写,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,填报日期具体到日。
2.填写前请与本人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细致沟通,认真核对。
3.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应在2017年4月12日17:30前交学校党委组织部。
三、报告受理
《报告表》密封后由本单位指定专人收齐,统一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干部科(田楼813)。
四、有关事项
1.各党总支(直属党支部、院党委)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,组织开展学习两项法规,引导领导干部准确把握两项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,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填报并按时上交材料。
2.领导干部应当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。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漏报、瞒报的,按照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联系人:郭斐
联系电话:4392521
特此通知
党委组织部
2017年4月6日